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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事故隐患实现“闭环式”管理

发表于 2017-02-20 | 查看 934 次

深圳特区报讯(记者 戴晓蓉 通讯员 朱慧)《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于近日正式实施,这是深圳城市管理治理和安全监管领域的又一项重大举措,旨在最大限度消除我市安全生产中的短板,提高城市安全管理水平。
  据了解,该《暂行办法》针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域,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,部分单位隐患整改不及时,措施不到位,导致隐患长期存在等突出问题,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。《暂行办法》明确规定,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、防控、治理的责任主体,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中的治理责任单位,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和加快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,对重大事故隐患决定实施挂牌督办的,由挂牌单位制作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”警示牌,并将警示牌悬挂在治理责任单位的醒目位置,直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消除后,才能核销摘牌。
  新的《暂行办法》明确界定了重大事故隐患“挂牌单位”、“督办单位”和“治理责任单位”,除明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之外,还按照“属地管理、行业主管、分级负责原则”,明确了从区政府(新区管委会)、市行业监管部门到市安委会的挂牌、督办责任分工,规范了对重大事故隐患从排查、上报、挂牌、治理直至验收、核销的全流程“闭环式”管理。
  依据新规,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,督办单位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、强制措施,可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,直至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妥善治理并验收合格为止。对于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,将被列入安全生产“黑名单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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